反诉提出时间(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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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
2、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
3、但提起反诉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4、(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5、(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合议庭评议之前。
6、(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联。
7、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8、等等。
9、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10、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
11、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12、 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
13、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
14、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
15、 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16、 反诉与答辩有根本区别。
17、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
18、被告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19、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他们能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平等。
20、至于当事人拒绝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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