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时间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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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保障服务、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执法主体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和单位在边境上的活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等。
云南省与越南、老挝、缅甸三个国家毗邻,边境线长约4060公里,有25个边境县(市),边境管理工作任务繁重。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边境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各边境管理部门职责交叉配合不力、边境管理和服务沿边开放水平不高等问题。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出台一部切合我省边境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已是当务之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华侨工委主任张建国介绍说,由于毗邻的三段边境线情况各异,边境地区管理事务错综复杂,经过对涉及边境的8个州市、25个县市以及边境一线的边检站、边境通道等进行实地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历经四年时间,才通过颁布施行该条例,先行先试,为国家今后制定相关法律打下基础。
张建国说:“这部法律将加强边境有序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提高云南省以法治边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边疆地区经济发展,更好服务云南省沿边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周艳芳介绍说,《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充分考虑了三段边境线的特殊性,相邻国家的特殊性及民族的特殊性,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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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据悉,《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4060公里的边境线有25个边境县(市)与3个国家毗邻,边境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对此,《条例》明确了边境地区可能影响到边界线走向而被禁止的行为,及在边境地区从事部分生产活动的审批程序及边境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划清了外事等边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在边境地区从事爆破、测绘、勘探、采矿、航拍、航摄等活动时,必须有外事部门的同意才能实施。要求各级边防委员会要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及实施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在国界线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条例》规定,出境入境人员要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或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若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冒用他人证件的,收缴证件,处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和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要在限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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