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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已出台

导读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日前,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日前,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为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条,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从以往发生的培训者与提供培训的机构的纠纷看,合同不规范,培训机构与培训者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培训机构单方面提出“霸王条款”,利用家长维权意识不强,引诱家长签订违反有关国家规范培训机构规定的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导致培训者与培训机构的纠纷不断,而培训者想依据合同维权时,才发现合同本身有漏洞或机构设置的陷阱,于是维权难。

熊丙奇认为,《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从合同文本看,这也是一份告知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该关注事项的‘教育性文件’。”

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向家长(学生)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以合同的形式再次明确,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熊丙奇认为,示范合同文本中列出相关政策规定,是明确告诉家长国家规定,也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执行规定。“有了示范性合同文本,培训机构也就不好忽悠了。”

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认为,这些约定,将合同争议事后救济转向事先整体性合同协商制度,有效杜绝了以往培训合同存在的“霸王条款”。

示范文本还明确,机构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而且培训机构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培训机构所提供服务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符的,家长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

“显然,这些条款将对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形成有效制约,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护。”董圣足认为。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性合同文本明确了培训退费条款。包括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或开班后多少时间前可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并列出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可约定的退费方式。熊丙奇认为,这些条款把退费条款加以明晰,培训机构不能再浑水摸鱼,以事先约定不清晰为由拒绝学员监护人合理的退费诉求。

“当然,这一切都取决于培训机构要采用示范性合同文本,以及家长要求培训机构用示范性合同文本签约。”熊丙奇说,“如果家长对待签订合同采取无所谓态度,不认真考察培训机构资质,就在培训机构的焦虑营销攻势下,担心报不上班而缴费,那么,就是有格式合同,还是有家长会签订培训机构提供的自制合同。这类家长其实助长了培训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要促进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消费者的理性、成熟是极为重要的力量。从这一角度说,示范性合同,也为学生家长提供了一份有用的选择培训机构、维权的指南,会让家长变得理性、成熟。”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长期以来,校外培训机构是个“让人追逐让人愁”的存在:一方面它为孩子多方面发展提供教育资源,被大量家长追逐;一方面由于不同培训机构质量、诚信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参差不齐,一些培训机构确实发生了违规收费、退费难、卷款“跑路”现象。

储朝晖认为,培训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其与家长之间的纠纷、歧义,最终仍然需要以合同为依据的合法渠道解决,于是合同就成为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拟定示范文本是朝着深化法治的方向探索,对于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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