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校外线上政策出台几家欢喜几家愁
2019年7月15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这是在国家层面上颁布的第一个专门针对线上培训的规范。【编者按】教育部等六部门校外线上培训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对于机构资质、教学内容、培训时长、资金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利好规范度较好的龙头。教育行业总体观点维持:政策是教育行业投资最基础逻辑,重申以政策为纲,重点配置职业教育、教育信息化等受益于政策方向的赛道,龙头为先。
教育部等六部门校外线上培训的规范性文件出台,是国家层面第一个针对线上培训的政策性文件。文件总体顺延了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内容上对于机构资质、教学内容、培训时长、资金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利好规范度较好的龙头。
校外线上培训规范政策落地
2019年7月15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在国家层面上颁布的第一个专门针对线上培训的规范性文件。总体来看,文件有四点核心结论:1)政策对互联网教育的方式总体体现支持态度;2)此次文件主要聚焦K12阶段在线辅导的监管;3)基本顺延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的精神,没有特别超预期的规定;4)监管落地,烧钱模式难以为继,利好龙头。
我们逐步梳理一下此次文件的制定和监管思路。
(一)此次文件监管对象是谁?
此次在线教育的监管意见主要是面向K12课外线上培训,与2018年以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精神一脉相承。
文件首段便提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因此,可以明确,
(二)监管层认为目前在线教育的问题是什么?
主要就是目前在线教育存在有害及无关内容、超标超前、教师质量无保证、预付费过高而退费难四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六部委此次文件中提到的现阶段在线教育有四方面问题:1)有的培训平台存在低俗有害信息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2)有的培训内容以应试为导向,超标超前,不符合教育规律;3)学科类培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缺乏基本教育教学能力;4)有的培训预付费过高、合理退费难,用户消费风险大。总结来看,而具体的监管细则其实都是针对以上这四个问题而制定。
(三)针对在线教育机构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实施意见》提出的措施主要包括实施备案审查制度、开展排查整改和健全监管机制三个方面,即3审查+5整改+3监管。
备案审查制度主要是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进行备案审查。监管方面,教育部门通过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监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实时公布。
1)机构资质:
主要内容涵盖:需备案ICP(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资质信息,同时需对党组织情况信息、资金管理和服务承诺等信息备案。服务器需设置在中国内地。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学科类课程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面向小学1-2年级的培训不得留作业。学科类机构需备案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需留存一年以上。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资金安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鼓励建立第三方账户监管机制。
(四)此次文件对在线教育企业的影响如何?
对不同企业影响差异较大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次《意见》,主要体现在:
1)是否具备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对于缺乏相应资质的企业,短期获取资质的难度较大,在行业迅速规范整顿的过程中存在压力。
2)班组模式和一对一模式对师资要求天壤之别。目前在线教育行业大量教师仍缺乏教师资格。
对于班组课程机构,生师比可以达到1:500甚至1:2000,教师人数较少,在行业监管的压力下容易帮助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但对于一对一机构,教师队伍规模庞大,短期难以全面取得教师资格证,未来服务能力难以得到保障。
3)是否盈利、是否能持续获得融资将决定部分机构的生存状态。
本次《意见》强调,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我们认为,在线教育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缺乏的并非流量获取能力,而是持续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在线教育机构营收爆发式增长的背后,意味着教师人数、课时数量的快速增长,能否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师资水平的稳定性和授课质量的稳定性,是绝大部分在线教育机构面临的难题。收费周期得到严格控制后,将影响部分在线教育机构的现金流,而能否盈利和持续获得融资将影响部分机构的持续生存能力。
4)外籍教师质量仍是在线教育监管重点。
本次《意见》明确,服务器需设置在境内,且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目前在线外教机构师资质量参差不齐。我们认为,《意见》明确要求外教需具备相应教师资质和教学能力后,对部分在线教育机构影响较大。
行业机遇:把握政策红利和模式红利。
1)模式机构:重点关注双师大班课的模式的机构,具备持续发展的政策基础和盈利潜力。2)政策红利:利好教师资格培训机构。
在线教育监管相关历史法规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发布时间:2018-08-10
第十六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发布时间:2018-11-22
五、强化在线培训监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线上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必须在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必须将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线上培训内容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在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的同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发布时间:2018-12-28
(一)立即开展全面排查。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结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重大事项督办通知要求认真排查,凡发现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商业广告等内容及链接,或利用抄作业、搞题海、公布成绩排名等应试教育手段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APP,要立即停止使用,退订相关业务,卸载APP,取消关注有关微信公众号,坚决杜绝有害APP侵蚀校园。要将涉嫌违法违规的APP、微信公众号报告当地网络信息管理和公安部门查处。要采用多种方式提醒家长慎重安装使用面向中小学生的APP。
(二)严格审查进入校园的学习类APP。
各地要建立学习类APP进校园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凡进必审”“谁选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双审查”责任制,学校首先要把好选用关,严格审查APP的内容及链接、应用功能等,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要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使用的学习类APP纳入统一管理,未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教师不得随意向学生推荐使用任何APP。要确保进入校园的学习类APP内容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素质教育导向。要以“有效服务教育教学、不增加教师工作和学生课业负担”为原则,合理选用APP,严格控制数量,防止影响正常教育教学。进入校园的学习类APP不得向学生收费或由学生支付相关费用。要保障学生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止泄露学生隐私。
(三)加强学习类APP日常监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和办法,切实保障进入校园的APP安全健康、科学适宜。今后凡未经备案审查的学习类APP一律禁止在校园内使用,不得在课外统一组织或要求、推荐学生使用未经备案审查的学习类APP。要定期检查、掌握APP内容变动和更新情况,发现有害信息要及时处置。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APP发布学生成绩、排名等信息。对违规使用、疏于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严肃问责。
(四)探索学习类APP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进一步完善学习类APP内容要求、审查标准和监管办法等,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建立学习类APP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互联网+教育”,发挥好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有益作用。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校园学习类APP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9-05-29
第九条 校园学习类APP实行黑灰白名单和红黄牌动态管理制度。审查通过的,列入白名单,通过广东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APP主办者的名单及产品信息。列入白名单的学习类APP在日后被投诉、举报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且查证属实的,给予黄牌警告,列入灰名单。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申报审查时提交的申报材料或者测试样品存在主观恶意、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同一个APP被黄牌警告后且在灰名单续存期间再次出现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给予红牌处理,列入黑名单。广东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建立专栏,统一发布广东省校园学习类APP黑白名单信息,包括APP主办者、法定代表人、APP名称、进入名单日期等。上述信息公开发布、所有批次的黑白名单同步实时更新,接受公众浏览、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列入白名单的校园学习类APP,仅代表该校园学习类APP主办者在申报审查时提交的APP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可推荐给中小学生使用。对于广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列入白名单范围内的APP,各地市、县(市、区)、学校和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该产品。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APP,广东省教育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商请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应用商店下架该APP、注销ICP备案和停止网络服务。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广东省教育厅两年内不再接受该APP主办者新开发的校园学习类APP的申报,并向市县教育局、学校通报有关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