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从法院购买的房屋竟是违法财产
近日,一篇《深圳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研讨会召开》的新闻在媒体和朋友圈广泛传播,文章详细介绍了当事人陈艳金、薛俊关于其位于深圳罗湖区的房屋取得、居住和被罗湖政府强制拆除的经过,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明,具体细节如下:
九十年代,当事人陈艳金家人从事建筑行业,曾参与珠海机场建设,当时手下有几十号人,为了解决居住问题,1996年参与竞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两栋房子。竞买前,陈艳金向当时经办法官反复询问该房子到底是否合法,能不能办理产权证,有没有后续问题。法官笑着说:“你从法院买到的房子绝对合法,产权问题由我们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书就可办理。”出于对法院的信任,陈艳金决定向法院购买这两处房产。
深圳龙岗区法院出卖草埔木棉岭第30栋、81栋两栋房屋公告
1996年12月,陈艳金将人民币1233300元(大写:壹佰贰拾叁万叁仟叁佰元)交到龙岗区人民法院,购买了深圳市布吉镇草埔木棉岭第30栋(5层,总面积为:576.48平米)、81栋(5层,总面积为:679.63平米),两栋房产合计面积为:1156.11平方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龙发执字第528号裁决:裁定:1、将涉案房产变买给陈艳金;2、有关房屋产权转移手续陈艳金到有关部门办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告》【(1996)龙法执字第5528号】,强制执行了涉案房产。1996年12月陈艳金入住该房屋至被深圳罗湖政府强制拆除止。
1997年5月,为解决陈艳金办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作出(1996)龙法执字第5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本院已依法裁定将布吉镇草埔木棉岭第九十五号、一百零一号(现在30栋、81栋)两栋私宅变买给陈艳金。二、请国土局协助办理相关的房地产权利更名登记手续。三、原有冠以陈密校的房产证件(即:用地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房通知书共三证)作废。
法院向国土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冠以陈密校名义的房产证件(即:用地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房通知书共三证)作废。
陈艳金使用20余年过程中没有对房屋做任何改变和增建,认为房产所有权手续合法。
2016年,陈艳金以上房屋片区改造,其实就是拆除重建。经与深圳罗湖政府谈判,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争议的焦点就是该房屋到底是不是违法财产的问题。
2017年5月18日,深圳罗湖政府下属部门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房屋违法为理由向陈艳金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规土罚【2017】第08015号),要求陈艳金60日内主动拆除以上两栋房屋。
“我是合法公民,诉求不是单纯赔偿,而是房屋到底是不是“违法” 的问题。我给罗湖政府拆迁办的人说,如果您认定我从法院取得的房屋是违法,咱们就没得谈,如果是合法,可以谈!”陈艳金及其家人在会上说。
有纠纷,自然找到法院!
但,打脸的是:2017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2017)粤0308行初2720号:认为“陈艳金所主张房屋所有权是法院裁定,并非产生确权效果的判决,所以陈艳金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产权缺乏法律依据”。 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子违法,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处罚正确。
盐田区人民法院行判决书(2017)粤0308行初2720号第六页
2018年2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对盐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确认。
2018年底,陈艳金家人被驱赶出以上房屋,随后房屋未经赔偿被罗湖区政府强制拆除。从此陈艳金一家流落街头,最后在好心人帮助下租了一个旧房临时安身。
在这次“拆违”中,陈艳金的问题并不是个案,薛俊位于罗湖区玉龙新村D区27栋同样是经司法程序取得房产,更离奇的是薛俊已经与罗湖区政府签订前期安置协议,罗湖区政府在占有当事人房产之后,仍然以“违法”的名义未经赔偿拆除,目前也在维权中。
通过以上回顾,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他们通过法院司法程序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二、土地管理局没有按照要求给予他们及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第三、他们都是房屋所有权人和实际控制人,对房屋未做任何增建;第四、未经赔偿被罗湖区政府拆除;第五、罗湖区政府在认定“违法”后当地法院予以确认。第六、目前在维权中。
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围绕深圳市罗湖区有关部门强拆合法性财产的问题展开讨论。
大家的观点都指向一个核心:通过法院司法程序合法取得的房屋,行政部门可否直接认定是违法财产?答案很明确,法院对房屋处置的前提是认为房屋具有合法性,行政部门无权直接否决经法院确认财产。
盐田区人民法院却决然的支持了“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违法”的结论。
请问,盐田区人民法院是否知道陈艳金是通过法院取得的合法财产呢?盐田区人民法院又是否清楚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定程序就否定《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涉案物业合法性的这个事实?
其实,关于司法裁决《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合法性,众所周知。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文明确赋予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使物权发生变动、转移的法律效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也明确规定:“拍买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买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买、变买财产的规定》赋予了司法拍买以物抵债的权利。即便房产部门以各种理由由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能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
很明显,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本案龙岗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时起,房产的所有权就变更为陈艳金。
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态度是:法院的《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只有取得产生确权效果的判决书,才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处罚程序合法正确,因此认定陈艳金房屋是违法建筑对强拆赋予合法。
按上面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是废纸一张,以此类推,同是深圳市的盐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又有何用?既然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可代替法院行使司法权如此,要法院又何用?以后法院有何权威?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熊文钊教授认为:这是典型行政权对司法权进行僭越,司法权又对行政权的庇护。司法行为完全没有权威性。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教授更一针见血得指出:经过了司法机关的确认,不能够认定为违法建筑,应当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就是陈艳金,不是通过贿赂,而是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获得的财产。善意取得人没有违法。
法学泰斗、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的夏家骏教授也认为:本案也是反映了权大于法的状况。有关当局应当考虑到利益的平衡,应当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应当平衡社会效果、司法效果,尊重历史,尊重司法,不能用行政处罚否定司法权,法律秩序不能违背和打乱。
针对上述拆迁办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重大经济课题研究小组成员付小平教授认为:1992年邓小平南巡时,深圳还是个小渔村,他提出了“深圳速度”,“步子再迈大一点”的著名论断,当时“少批多建”是个普遍现象,甚至,深圳市人民政府也存在这类现象,当时,深圳97%的房子都出现“少批多建”的情况。因此,“少批多建”是在当时的那个历史时期形成特殊现象,是时代的需要,更是当时历史特征。
拆迁办说陈艳金没有房产证说明其房子违法,这个说法更是荒谬至极。陈艳金同片区都有办了房产证,陈艳金通过法院取得房产更具有办证条件,只是土地局没有及时办理而已。即使陈艳金至今未办房产证,其房屋仍然是合法房产。
至于说“无法消除安全隐患”,难免会让人联想起“消除不了安全隐患”只不过是为“违法建筑”造势的一个借口而已,其实质就是为强制拆除做辅助!
作为法院对法院经司法程序处理后的物品是否合法还不清楚吗?例如,在北京没有指标是不能买家庭汽车,但是,通过法院拍买却不需要指标就可以直接获得用车指标,严格意义上说,法院拍买的物品的合法性是最强的手段。
这一点,没有人能够否认!
何况法院本身呢!显然,最清楚的莫过于自己!
专家们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点:一、陈艳金他们是通过法院而合理取得,属于“善意取得”的范畴,二、当地政府的行为是典型权大于法;而法成为权力的外衣。三、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对法的亵渎和玷污。
那么,当地政府为什么会如此呢?
唯有利益俩字能够将“违法”一说解释通透。
在深圳这个寸土寸金的地方,陈艳金的两处房产涉及金额数千万,而作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简单的“违法建设”这一裁决就可以轻松的侵占。为了达到目的,联合法院,将罗湖区政府的违法行为合法化,而法院则在“官官相卫”和某种利益的趋势下,作出违背法律和良知的裁决,将人民的合法权益囊入其中!
对拆迁办来说,这是合法的抢夺;对土地局和法院来说就是将抢夺合法化。
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在实实在在的暴利面前,深圳市有关部门中的个别人将法规、法律、道德和良知都抛于脑后,将党性和人民性踩于脚下!
财产,您是通过法院“合法”拿到了,但,却透支了政府公信力,挖执政党墙根!您的行为与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针背道而驰。
记住,你是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样板,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成功的标志,是我们社会主义发展的明灯,荣誉属于党,利益属于你们,你觉得这样做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