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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导读 北京市教委联合多部门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导各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处理本市

北京市教委联合多部门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导各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处理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其中明确9种“校闹”的具体行为。并提出,本市依法严厉打击“校闹”行为,并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治。

《办法》中明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因本市学校校门管理、设施设备、教学活动、学生管理、校园欺凌、个体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引发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本市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中明确,事故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在学校设障碍、贴报喷字属于“校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给予“校闹”提出具体指导,并明确9种“校闹”行为。

《办法》中提到,在涉及学校纠纷处理中,相对于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校闹”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在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跟踪、纠缠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建立健全“校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发生“校闹”事件,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应实施自我防护,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并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维持现场秩序,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参与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学校及相关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控制与调查取证等工作。对于网上“校闹”,学校应积极配合宣传、公安及网监部门做好辟谣、查处工作。

同时,本市依法严厉打击“校闹”。实施“校闹”行为,故意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抹黑学校形象,造成一定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全面、客观收集、调取证据。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处罚。对于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检法机关应当加快处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依法从严惩治。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戒。在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健全“校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校闹”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第三方调解机构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还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涉及多部门。除全盘吸纳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对相关单位在事故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外,进一步增加和细化了公、检、法、司等部门在依法处理事故中的责任,如要求公安机关更加积极主动介入“校闹”处理,提出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等在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事故纠纷中的作用。还有就是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治。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北京现有一些作法在全国已有创新性,如校方责任险制度。文中提出进一步完善,明确在事故赔偿方面,“以保险公司实施保险赔付为基本保障手段”,强调相关保险公司应尽早介入,积极参与协商和调解。提出借鉴医患纠纷化解方式,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

同时,要求进一步夯实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解决伤害纠纷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以丰富纠纷化解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另外,在“校闹”问题的认定上,将“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也作为不得采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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