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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贬损王一博被判赔4万元

导读 ​​3月28日下午,知名演艺人士王一博起诉朱某某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在无锡滨湖法院开庭。现代快报记者获悉,2022年7月,被告朱某某在其微信朋...

​​3月28日下午,知名演艺人士王一博起诉朱某某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在无锡滨湖法院开庭。现代快报记者获悉,2022年7月,被告朱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涉及原告王一博的贬损性言论,后来该朋友圈截图被大量转发到各网络平台,王一博方面将其起诉至法院。

被告朱某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一博的名誉权?无锡滨湖法院表示,首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微信朋友圈亦是公众交流平台,微信使用人不得在朋友圈发布侵害他人权利的内容,本案中被告对微信号由其使用并无异议。被告辩称其朋友圈发表的言论属于对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正当评论,对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被告还辩称其朋友圈系分组发布,可见范围200人,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朋友圈发布时的具体设置情况。其后该朋友圈被他人转发至公共网络平台造成巨大的影响,被告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表示,本案中被告发布的朋友圈截图,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转发,浏览传播量高,对王一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被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最终,无锡滨湖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立即删除2022年7月11日发布的与王一博有关的朋友圈内容。被告7日内在微信朋友圈置顶发布致歉声明,朋友圈设置所有人可见,刊登时间不少于10天。如果被告未按要求发布声明,法院将此道歉声明刊登在国家级新闻网站上,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发布致歉声明,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此外,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7日内赔偿原告王一博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律师费3万元。驳回王一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无锡滨湖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许丹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被告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涉及原告的贬损性言论,后来该朋友圈截图被大量转发到各网络平台,原告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删除相关的朋友圈内容,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经济损失等。

无锡滨湖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彭云翔介绍,如今,中国网民已经超过10亿人,近些年来关于网络暴力产生的悲剧也时有发生,去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彭云翔提醒,无论是在朋友圈这样半公开的载体,还是在微博这样的公开载体,网民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论,言论要理性、客观和真实,不要触碰道德和法律底线,否则将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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