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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玩滑翔伞摔成骨折,说好的“买保险”却成了“骗保”

导读 在杭州开民宿的袁女士被朋友右先生邀请去金华兰溪白露山营地玩滑翔伞,她没想到,为此她会摔成腰椎胸椎骨折,要在床上躺三个月。并且,事后...

在杭州开民宿的袁女士被“朋友”右先生邀请去金华兰溪白露山营地玩滑翔伞,她没想到,为此她会摔成腰椎胸椎骨折,要在床上躺三个月。并且,事后发现,对方并未按照约定为她购买意外险。

带女孩飞滑翔伞的他,出事后失联了

袁女士和右先生是同一个露营社群里认识的网友,今年2月12日,右先生邀请袁女士去金华营地玩滑翔伞,袁女士带着礼物欣然前往。

袁女士告诉记者,这是她第一次玩滑翔伞。去营地之前,右先生出了一点小事故,“差点掉田里”,袁女士表示自己不想玩了想回杭州。可右先生在微信里怂恿她说:“怕什么,人生自古谁无死。”并且表示带飞的都是专业教练,还会买保险。

据袁女士回忆,出事故的时候是当天下午5点,现场混乱,没有人来宣讲关于这项运动的任何安全知识和遇险逃生技巧,只是匆匆忙忙被几个人架上了伞,只有安全带,没有安全护具。降落时,离地还有好几米,没进入降落场,突然就撞到土包上。“我整个人直接重重地呈折叠状摔到土坡上,感觉教练从我身上翻了个跟头。”之后,袁女士被送往当地医院,门诊诊断:腰部损伤、踝扭伤和劳损、腰椎胸椎骨折。或进行手术,或卧床三个月进行保守治疗。

袁女士表示,事发后,基地负责人同时也是肇事教练陈先生,与右先生一同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右先生则再三安抚她已经买了保险。

而到此时,袁女士才得知,右先生是基地负责人的朋友兼学员。事后右先生玩起了失踪,连袁女士向他索要保单,对方也无回应。截至目前,右先生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2月18日,保险勘察员告诉袁女士,她涉嫌“骗保”。原来当天右先生说的保险,是在她出事之后才买的。“当天16:53摔下来,16:57才买的保险。”

滑翔伞基地负责人称意外系天气原因导致

记者联系事故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右先生”(据记者了解,该男子姓蒋),想向对方核实,但对方得知记者来意后,随即挂断了电话。

记者又联系到了营地负责人——浙江坤鸿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总经理陈敬东。陈先生表示,基地开设两年了,是正规营业,资质齐全。意外的发生主要是当天的天气突变导致的,他表示很遗憾,“是突然的下沉气流导致意外,下降时如果能绷直双腿,那时我能撑一下就没事了。”

对于营地负责人将问题归咎于天气,袁女士并不认可,她表示当日天气晴朗,风也不大,在下降操作时,教练有明显的操作失误。

被问及与右先生是否是合作关系,陈先生表示了否认,称他们只是朋友关系,右先生并未以任何形式入股。

事故发生后20余天里,陈先生陆续支付了5万元治疗费,他表示,会根据司法部门裁决的责任认定情况来承担。

袁女士表示,希望用自己的教训来呼吁众人,滑翔伞这项运动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在选择参与极限运动前需要再仔细斟酌,确认保险和运营方资质。此外,袁女士还希望相关管辖范围管理部门介入成立调查组,出具相关事故报告。

截至记者发稿,双方就事故处理仍在协商之中。

律师:活动倡议者应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担责

滑翔伞基地方和右先生分别应当负怎样的责任呢?记者咨询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朱觉明律师。

朱律师表示,滑翔伞基地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应当预见到极端天气、气流会导致消费者人身危险,因此基地具有对消费者进行安全培训、采取安全措施的法定义务,即便消费者免费体验,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由于基地未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基地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1176条,基地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那么,提议活动并声称买了保险的“右先生”是否应当担责?朱律师表示,活动的提议者如果不知道该基地具有安全隐患,且该损害是由于基地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且消费者自愿参加,该提议者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活动提议者承诺购买保险,由于其违约未购买保险,这是其他民事关系,不是侵权责任,如果消费者不能从基地等侵权人获得全额赔偿的,该提议者应当对不能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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