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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赵传发文质疑《繁花》侵权,出品方称已与赵传取得联系

导读 1月29日,歌手赵传在社交平台发文称,热播剧《繁花》在无人和他洽谈录音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剧中使用了由他原唱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

1月29日,歌手赵传在社交平台发文称,热播剧《繁花》在无人和他洽谈录音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剧中使用了由他原唱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并因此质疑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录音权。

他发文写道:“我是拥有录音权的人,但没人跟我联系呢。”

潇湘晨报记者从公开的资料查询到,《我是一只小小鸟》原作发行于1990年8月,由李宗盛作词、作曲,歌手赵传负责演唱。歌曲推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被不少乐迷视为90年代的音乐代表作,承载着满满的时代记忆。

而热播剧《繁花》使用了《我是一只小小鸟》两首不同版本的歌曲,其中包含赵传演唱的版本。

对此,《繁花》电视剧出品方泽东影业回复称,昨天第一时间联系了环球音乐(赵传经纪公司),做了相应的解释和沟通。

赵传的此次发文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同的争议。有网友支持赵传维权:觉得电视剧制作本身就是一种商业行为,剧中使用的歌曲本该获得正规授权;也有人不太能够理解:歌曲被应用于热播剧中本身就是对音乐的二次宣传推广,为什么要纠结录音权的问题……

“版权纠纷”在文娱创作届一直是争争吵吵、不止不休的话题。事实上,早在1992年7月3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使团就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这同样意味着知识产权使用,在我国也受到相关保护与约束。

记者注意到,歌手赵传发文质疑热播剧《繁花》侵权一事中,录音权与著作权如何区分的问题,备受网友讨论,“都知道有著作权,突然冒出的录音权又是什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介绍,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其实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前者分为复制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后者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赵传所称的录音权是指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赵良善表示,从最终结果来看,《繁花》未经赵传许可使用了赵传的录音,是构成了侵权行为,如果对方要追究,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当然也可以私下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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