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洗煤厂,地下采煤场?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保护国家矿产资源
2024-01-09 06: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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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规洗煤厂无心经营,偷煤生意却肆意扩张。许亮、李明在非法采煤期间,分别拿到了40万元的分红,采煤工人数量一度达到20余人,俨然变成了一...
正规洗煤厂无心经营,“偷煤生意”却肆意扩张。许亮、李明在非法采煤期间,分别拿到了40万元的分红,采煤工人数量一度达到20余人,俨然变成了一个盗采煤炭的“地下王国”……
2023年11月3日,这起非法采矿案历时一年三个月,经山西省泽州县检察院依法抗诉,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功获得改判。
凌晨开展突击检查
废旧矿井周边发现“作案工具”
2020年7月,泽州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某洗煤厂内有人员盗采煤炭”。7月29日凌晨0点,县自然资源局开展突击检查。 在洗煤厂一楼靠西的厨房杂物间内,执法人员发现墙上有个洞口,大小可供一个成年人进出。顺着洞口内的通道大约走10米左右,一个圆形煤仓映入了众人的视线。煤仓连着斜井,再往深处走便是一处废旧矿井。彼时的现场还留有安全帽、矿灯、传送带、三轮车、破碎机等采煤工具。 执法人员初步认定,洗煤厂内存在盗采煤炭行为,随即将时任该厂管理人员的李英列为嫌疑人立案调查,并将其作为违法主体。 此外,执法人员查询资料发现,该洗煤厂2015年建立,其所在矿区自2015年之后未更新过煤炭资源储量。为尽快认定本案开采破坏的煤炭资源价值,县自然资源局将2015年至2020年7月29日初步作为非法采煤时间,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认定。最终经认定:该段时间内,矿区被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总量达23208.02吨,价值11557593.96元。 破坏煤炭资源价值上千万元,极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县自然资源局随即将该条线索移送至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案发时在职的洗煤厂工人及洗煤厂老板赵欣进行详细询问。所有证人均表示,李英未曾组织工人进行非法采煤。同时,赵欣等人于7月10日前后才进驻洗煤厂内,距离案发时间仅10日左右,上万吨的非法开采破坏量显然不是这么短时间内能完成的。 那么现场的盗洞及采煤设备是从哪里来的?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从彼时的洗煤厂老板赵欣开始,对洗煤厂的经营情况进行逐人梳理。经过大量的线索摸排、询问证人,多份证据集中指向了洗煤厂的第一任老板——许亮。公安机关随即将视线转移至许亮等人,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市场行情不景气
洗煤厂摇身一变成“盗采基地”
2015年1月,泽州县某村的许亮在一处已暂时关闭的煤场旧址上建起一家洗煤厂。洗煤是煤炭深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工序。原煤从矿井中直接开采出来后,需要剔除其中的杂质,洗煤就是将优质煤和劣质煤炭进行分类的过程。 非法采煤工人进入煤仓的盗洞入口 地下矿井现场存放采煤设备的储物柜 通往地下矿井的斜井 洗煤厂正常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整体煤炭市场行情和管理问题,厂内资金周转出现困难。2017年3月,许亮经朋友李明介绍,认识了具有一定经济基础、采煤经验丰富的周丹。 三人共同商量洗煤厂发展方向时,无意间打起了洗煤厂所在旧煤场的主意。这家旧煤场位于一座大型矿区内,煤炭资源很丰富,而且具有采煤的基础设施。三人决定将洗煤厂的斜井与旧煤场的地下采煤巷道打通,偷挖偷运煤炭以赚取暴利。 经合计,三人分工协作:许亮负责应对洗煤厂所在村及相关部门执法检查等协调事项;李明负责厂区的工人管理及日常事项运作;周丹则负责招录非法采煤工人、购买设备和销赃等非法采煤各类事务。 2017年3月底开始,许亮等人便用蓝色彩钢瓦对洗煤厂进行封顶,并在厨房杂物间内挖出了一个可供一人通行的洞口直达旧煤场的废旧矿井。为谨慎起见,周丹一律雇用外地务工人员,采取“夜间非法采煤、白天正常洗煤”的方式。工人们将盗采的煤炭装到三轮车上,然后再通过运输机直接送到洗煤厂。其间,他还安排专人放风,躲避相关部门的监管。此外,他还聘请了资深从业人员担任培训“讲师”,雇用了一位经验丰富的“采煤队长”,专门负责巷道挖掘和非法采煤作业。办案组查实证据
采煤地点竟还位于国家规划矿区
随着山西全省范围内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及日常监管力度的加大,洗煤厂的非法采煤行为只持续到2018年2月。之后的时间里,许亮多次将洗煤厂出租,最后转卖给了案发时的老板赵欣。由此,案件脉络梳理清晰,故此前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认定结论与实际违法主体、违法时间存在偏差。 2022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以许亮、李明、周丹、李玉、许强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泽州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研判,泽州县检察院专门成立了由三名检察官组成的刑事办案组。 主办检察官表示,依据该案中证人证言及部分被告人的供述,“少的时候一天一两车,多的时候一天五六车,一车约是25吨”“工人工资一天300-500元左右”“我们是从2017年3月到2018年4月干的这个”,十余名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本案非法采煤量至少在3000吨。 同时,办案组结合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勘测核算报告》等证据,认定许亮等人盗采的煤炭类型为3号煤,市场平均单价为498元/吨。如按照3000吨采煤量计算,本案矿产价值为149.4万元。 鉴于本案非法采煤时间跨度长、开采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大、涉案人数较多等情况,办案组还细致地对2020年以来本地区办理的同类案件比对分析,偶然间发现涉案地点所在矿区还极有可能位于国家规划矿区内。 泽州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建议公安机关向泽州县自然资源局调取相关证据,经核实发现,许亮等人盗采地点位于的大型矿区又属于某勘探区,而该勘探区正是国家规划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2016年11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家规划矿区内非法采矿,矿产品价值在25万元至75万元以上就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7月12日,泽州县检察院依法对5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向泽州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许亮、李明、周丹3名主犯三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李玉、许强2名从犯分别为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2023年1月7日,泽州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认定本案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相差甚远。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法院最终认定盗采“情节特别严重”
此案一审判决结果不仅对5名被告人的非法采煤量模糊处理,更是遗漏盗采地点属于国家规划矿区的关键事实,导致其认定本案非法采矿仅达到“情节严重”。 据此,泽州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向晋城市检察院请示,并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依法向晋城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2023年4月27日,晋城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并裁定发回泽州县法院重审。重审阶段,泽州县检察院针对争议事实向县自然资源局调取《关于设立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公告》《非法采煤地点在晋城矿区内相对位置图》等证明材料,对非法采煤地点位于国家规划矿区的相关证据进行补强。 8月1日,泽州县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非法采煤地点位于国家规划矿区,且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并判处3名主犯两年十个月至三年、分别判处2名从犯一年、一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54000元。被告人周丹等人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11月3日,泽州县检察院收到了晋城市中级法院对周丹等人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山西作为煤炭大省,煤炭资源的合法、有序开采对社会经济发展尤为重要。泽州县检察院在办案的同时,还针对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刑衔接、监督管理及法律宣传等暴露出的问题,依法向该县自然资源局及属地镇政府分别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组织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强化协作配合及责任落实,并表示将认真阅读并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推动矿产资源保护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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