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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3娃非亲生案”5大法律问题:是否涉及重婚?

导读 12月25日,结婚16年3娃非亲生事件当事人陈先生告诉媒体,他起诉妻子及第三者的民事纠纷案件,将于12月28日在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2月25日,“结婚16年3娃非亲生”事件当事人陈先生告诉媒体,他起诉妻子及“第三者”的民事纠纷案件,将于12月28日在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3月,长期在外工作的陈先生发现妻子和另一男子同住一家宾馆。之后,他对自己的3个女儿进行了DNA鉴定,结果发现都不是他亲生的。因陈先生的遭遇太过特殊,经媒体报道后受到广泛关注和同情。在事件曝光、聘请律师起诉、准备开庭等各个时间节点,此事均引发媒体广泛报道、全网关注,多次上热搜。

“结婚16年3娃非亲生”事件当事人陈先生。图片来源/受访者

12月25日,陈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媒体,他们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退还等十多项诉讼请求,准备了200多页证据。“具体的(索赔及返还)金额等信息,庭审后会透露。”代理律师还透露,陈先生将对妻子提出包括返还此前给3个女儿的抚养费、分割夫妻双方财产及债务、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诉求。

多家媒体报道信息显示,要求返还孩子抚养费、追讨精神损失赔偿费这两大诉求,大概率会成为此案庭审的焦点问题。那么,为抚平自己所受的身心创伤,陈先生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和主张呢?各自都有哪些法律依据?上游新闻根据公开报道进行了梳理。

关于抚养费返还

涉嫌欺诈性抚养,具体数额确认是司法难点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陈先生的代理律师杨律师介绍,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妻子的行为,可推断女方存在主观过错,故意隐瞒所生三女非陈先生亲生之事实,导致陈先生在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下违背真实意愿,抚养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三个女儿,符合欺诈性抚养的构成要件。陈先生有权依据《民法典》向妻子主张16年支付的抚养费等费用。不过,如何确定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结婚16年3娃非亲生”事件当事人陈先生起诉妻子及“第三者”的民事纠纷案件,将于12月28日在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图片来源/网络

陈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我没有预估这种东西(抚养费数额),我也算不出来。这么多年了,谁会去记这个账,但能追究的话,我肯定都会追究。”杨律师也认为,要统计抚养费的实际支出数额,基本不可能,“针对这一难点我们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寻找适宜的突破点。”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也认为,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欺诈型(性)抚养。

吕金艳表示,“陈先生作为‘养父’,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因此对孩子不负有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孩子是自己的进行抚养,必然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中孩子的亲生父亲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养父”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养父”陈先生可以核算一下,这些年的抚养费大概是多少金额,并可以要求孩子的亲生父亲返还。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也表示,如果确定孩子们并非当事人的亲生子女,法院大概率会支持返还抚养费。

但是,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对于抚养费返还事宜,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2年出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法定抚养费的复函》中提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京沪有判例,大约1-5万元之间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表示,陈先生的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孩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且造成了当事人的精神痛苦,所以陈妻属于有过错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对方索要赔偿。以北京、上海两地为例,根据检索到的欺诈性抚养相关案例,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大约在1-5万元之间。

相关鉴定称,3个孩子都不是陈先生亲生。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表示,这起欺诈性抚养案件中,欺诈方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无抚养义务方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受欺诈方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情感与精力。当得知所抚养子女并非亲生时,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所以,陈先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生育权赔偿

律师认为妻子欺骗行为,侵害了丈夫生育权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在民事上,除要求返还抚养费外,陈先生还可以要求妻子进行损害其生育权的损害赔偿。陈先生对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在不认可与其有收养关系的情况下是不具有抚养义务的。陈先生的妻子对陈先生生育子女方面的欺骗,是侵害陈先生生育权的行为,陈先生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

据了解,公民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

关于离婚过错补偿

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媒体报道,陈先生在此次离婚官司中,提出了分割夫妻双方财产及债务的诉求。

有媒体报道称,因为陈先生的妻子存在过错,所以属于这段婚姻的过错方。按照相关法规,在进行离婚财产分配的时候,应该少分或者是不分财产,作为对另一方的补偿。

根据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为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法院判决文书显示,财产分割同时要考虑到过错与惩罚相适应,以及双方对家庭的实际经济贡献,实现保护与公平的双重目的。

关于重婚罪

婚内出轨或生子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认定较难

多家媒体报道称,事发后一年来,陈先生坚持先追究刑事责任(妻子及孩子亲父)再离婚。他向媒体展示了坚持追刑责的决心:“哪怕拿一千万,也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哪怕只能让他们坐半年牢,我都会追究到底。我不要钱……”陈先生称,他现在重度抑郁,最大目标就是希望能追究妻子和“第三者”的刑事责任。“我个人的力量太小了,我没有证据支撑我提起刑事自诉,我希望公安机关能介入调查。”

陈先生通过直播讲述自己的遭遇。图片来源/海报新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表示,从刑事犯罪角度,一般来说,婚内出轨或生育子女的问题通常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其中还存在具体的欺诈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比如涉及伪造孩子亲子关系鉴定文件等。

陈先生的代理律师杨律师介绍,此事在刑事方面的难点,在于能否将对方行为认定为重婚罪。杨律师称,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本案而言,若无法证明对方存在以上两种情况,则很难认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认为,在刑事上,陈先生的妻子可能并不涉嫌重婚罪。陈先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妻子的重婚行为,包括婚姻登记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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