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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最高法明确支持范围

导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 出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

出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考虑,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然而实践中却出现有的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现象,甚至产生“职业打假人”等群体。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是否应支持这种“知假买假”行为争议不断。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从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两方面出发,统一了相关案件中的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通过治假消除买假

日常生活中,大家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产品不符合标准却仍然进行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上,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因食品、药品特殊性,2013年,最高法专门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个别购买者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扩大“一”、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此举背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引发了大众关于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面对争议,人民法院坚持将保证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矛盾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谢勇说。

统一类案裁判规则

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是关于是否应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主要争议点。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

为消弭争议、统一规则,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为保证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如在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沙某在网店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后发现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先后三次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总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

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加购数量共计200盒。综合考量案涉饼干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沙某的加购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故法院判决支持沙某就首单购买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谢勇表示,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在划定裁判标准的同时,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再次强调,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尤其是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三无”食品的行为。

如在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显示,郭某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1160元;几天后,郭某再次购买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0937元。后郭某怀疑其购买的白酒为假酒,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品,不能证明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郭某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某经营部退还郭某货款22097元,并支付郭某赔偿金220970元。

“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将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主张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并未放松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打击和遏制。”谢勇说。

谢勇介绍称,下一步,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法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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