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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23年没来往的继子继承数百万元房产,法院改判了

导读 上海一老人老丁去世后,留下黄浦江边一套价值千万元的房产。23年没有来往的继子却成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前来分割遗产。这是怎么回事?日...

上海一老人老丁去世后,留下黄浦江边一套价值千万元的房产。23年没有来往的继子却成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前来分割遗产。这是怎么回事?日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将原审判决中继子分割遗产房屋35%的份额调整为10%。

继父留下房屋过户时冒出个儿子

老丁生前是个卖灯饰的商人,自己没有亲生儿女。1999年他与丧偶的伍女士相识。2003年,他按揭买下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他跟伍女士领证结婚。

伍女士婚后,带着女儿臧韵一起,住在老丁买的这套房子里,共同生活。老丁生前曾有意将该房屋过户给臧韵,但直至去世也没有办理。有录音为证。

老丁2019年9月去世,2020年夏天,臧韵着手变更继父留下的这套住房的产权。

在此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人告诉藏女士,老丁还有一个继子吉先生。臧韵要把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吉先生亲自到场。

原来,早在1988年,老丁与案外人吉女士登记结婚,吉女士携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为丁先生)与老丁共同生活。1996年,吉女士与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吉先生随母亲吉女士生活。此后,老丁与吉先生未曾往来。

臧韵说,如果从老丁与吉女士离婚算起,至老丁2019年去世,老丁与吉先生有23年没联系。她跟母亲伍女士根本就不认识吉先生。

因对方不帮忙过户而闹上法庭

为了让房屋顺利过户,臧韵无奈硬着头皮跟吉先生联系。

今年5月,臧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翻我爸生前的通讯录,找到了他前妻的电话,打过去。我先跟她聊家常,说我爸去世的事情。她说她跟老丁没联系,也不知道老丁去世了,说老丁的房子跟他们没有关系。她告知我吉先生的电话。然后我们跟吉先生通话,说我爸去世了,办房屋产权变更,需要他帮助。吉先生说,她跟老丁已经没有人情可言了,也不会帮忙,要我们自己想办法去办理。”

吉先生不愿意帮忙,怎么办?专业人士告诉臧韵,可以通过起诉,让法院判决,拿判决书办理过户。

然而,判决结果让臧韵大失所望: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臧韵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臧韵重新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重审改判,继子只获得10%份额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再审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即吉先生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以及其分得的遗产份额是否恰当?臧韵是否符合继承人以外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条件?

法院表示,继承法规定,继父母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案中,老丁与吉女士结婚时,吉先生年仅12岁,随母亲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受老丁抚养教育至成年,故吉先生与老丁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吉先生对老丁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伍女士母女关于吉先生与老丁之间的拟制血亲早已解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法也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老丁作为老年人特别是患病后存在扶养需求,而吉先生与老丁之间长期未有往来,吉先生自认知晓老丁患病但从未探望、照顾,故吉先生对老丁未尽必要的赡养义务。虽然一、二审判决分配遗产时已对吉先生酌情少分,但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吉先生继承系争房屋35%产权份额仍然过高,对其他尽了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亦不公平。故再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调整为吉先生继承系争房屋10%产权份额,伍女士继承系争房屋85%产权份额。

什么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如何形成?

消息传开后,网友纷纷表示不解,非亲生,又已离婚,且无来往,这笔“天降遗产”看懵许多人。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呢?这里有一个关键词——拟制血亲。

首先,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才能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答案是,只有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法院认为,吉先生的母亲吉女士与老丁结婚后,吉先生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

关于臧韵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韵已经成年(24岁),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韵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判决书解释说,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法定继承人身份也非因赡养照顾而取得,因此,臧韵不是老丁的法定继承人。

拟制血亲是否可以解除?

答案是肯定的,拟制血亲可以解除或终止。但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存在不同种类,因此,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那么继子女如何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概括而言,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如果有遗赠遗嘱的,可通过遗赠方式获得继承权。

具体来看,继子女得到继父母遗产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一,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并且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继承人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第二,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遗产;

第三,如果继父母没有遗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的出台影响了我们方方面面的生活,在这里提醒:大家切忌想当然地处理问题,特别要重视在法律的制度框架下,处理继承或传承问题,可以说继承无小事,事事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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