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教育网您的位置:首页 >滚动要闻 >

自动驾驶出事故了责任如何判定?四部门明确了!

导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统称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统称“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此次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据悉,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

据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3年8月,全国累计开放测试道路超过2万公里,一批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大量研发测试验证,部分产品已具备一定的量产应用条件。“通过遴选具备条件的产品开展试点,在引导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完善产品安全验证的同时,有利于加速形成系统完备、务实高效的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标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为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奠定坚实基础。”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导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在车辆运行所在城市限定区域内有序开展试点工作。《指南》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使用主体、上路通行、试点暂停与退出四个部分。

其中,“上路通行”部分中,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前至少15秒(或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时刻,两者可取较晚时刻)和事故发生后至少5秒(或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刻,两者可取较早时刻)的视频信息上传至地方平台,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自查报告和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及自动驾驶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安全员操作及状态信息、车内乘客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提供其他信息和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未按规定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由未提供方承担事故责任。

简而言之就是,若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发生事故,按现行规定承担责任;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发生违法或事故,试点企业与试点使用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材料,需承担事故责任。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