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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代言人8个姓,还是4家企业董事长?短视频广告乱象调查

导读 还记得前几年 电视广告里的 刘洪斌、曹清华、王志今等神医吗 各种各样头衔 被包装成各个医学领域的专家 如今 在视频广告里也出现这么一个...

还记得前几年

电视广告里的

刘洪斌、曹清华、王志今等“神医”吗

各种各样头衔

被包装成各个医学领域的专家

如今

在视频广告里也出现这么一个人

一会是陈总、屈总、王总

一会又成了向总、姚总、徐总、区董

还身兼多款产品的“董事长”

这位神奇的“变姓”老总

究竟姓啥?

这些产品到底是什么?

11月中旬

《中国消费者报》对此进行调查

祛斑霜产品代言人

至少有8个“姓”

近日,一款名为“泊蝶肤研美白祛斑霜”的产品广告出现在多家视频平台上。《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比发现:

同一化妆品营销账号

同款产品广告

同一个广告代言人

居然有多个姓氏和身份

该账号的一条视频广告中

一名身穿西装的男性标称“泊蝶董事长屈总”,画外音宣称“没有防伪码的都不是泊蝶肤研美白祛斑霜官方产品”。

该账号另一个视频广告中

这名男性身穿对襟中式服装,标称是“肤研淡斑顾问”。

在第3个视频中

这名男性又标称“泊蝶肤研董事长李总”,宣称该产品是“专抹脸上的祛斑神器”“25年老品牌了”。

第4个视频中

这名男性又变成“泊蝶董事长陈总”,宣称“想要美白淡斑事半功倍,这条视频一定要看完”。

▲同人却不同姓氏的泊蝶肤研董事长。

此外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还调查发现

不同账号的视频广告中

这名广告代言人

又有新的姓氏和身份

账号:苏西国际高端

【代言人标称】泊蝶肤研品牌企业家、泊蝶向总

【广告宣传】“要将泊蝶美白祛斑霜的价格打下来了!”

在该账号另外一个视频广告:

【代言人标称】泊蝶董事长区总

【广告宣传】“淡化斑点真的很简单,请相信泊蝶,请相信国货”

账号:许老师说淡斑

【代言人标称】泊蝶肤研品牌创始人徐总70岁

【广告宣传】“淡化斑点 改善肤色 选它”

账号:董厂长专注淡斑

【代言人标称】泊蝶肤研品牌创始人王总

【广告宣传】“长斑的人这次不能再错过的淡斑霜”

账号:护肤中心金院长

【代言人标称】泊蝶肤研创始人姚总

【广告宣传】“凭良心说 安心淡斑”

至此梳理发现

此人至少已拥有

陈、屈、王、向、姚、徐、区、李

8个姓了

不仅姓氏能换

还能身兼四家祛斑产品董事长

继续深入调查发现

为肤研美白祛斑霜产品

代言的这名男性

竟然同时为三家

竞争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账号:护肤专家林老师

【代言人标称】珍维丝董事长陈总

【广告宣传】“只有点视频下方的链接才能买到官方正品的珍维丝美白祛斑霜”

记者调查

广告标称这款产品批号为国妆特字G20130358。经查询,该产品注册人和生产企业均为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均为吴某泉。

在该账号另外一个视频广告:

【代言人标称】377董事长李总

【广告宣传】“价格直降 今天呢跌破历史价格”

记者调查

这款产品批号为国妆特字G20212727,经查询,该产品实际名称为“CKCU美白祛斑霜”,注册人为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境内生产企业为广东爱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是王某会,占股50%,叶某清占股50%。上述企业实际控制人姓氏均与视频广告不符。

▲同一人身兼四家祛斑产品企业董事长或专家。

账号:祛斑研究院

【代言产品】以祛斑专家身份代言——澳芙雪焕彩臻雪美白祛斑霜

【广告宣传】“男女通用 专业淡斑”

记者调查

该款产品批号为国妆特字G20211559。经查询,该产品注册人为傲雪(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李某,占股90%,监事刘某占股10%。

此外

11月13日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发现

“泊蝶肤研美白祛斑霜”广告代言人换了

但都标称为“董事长”

账号:明星护肤配方师

【代言人标称】一位30岁左右的男子标称“泊蝶董事长李总”

【广告宣传】“斑斑点点的女人看着它 作为20年的老国货”

另一个视频广告中,声称泊蝶董事长亲自下厂决定让利,这名出镜的董事长模样与上一个视频又不同。

在账号名为“许老师说淡斑”的视频广告中,又新冒出一个中年的泊蝶董事长,标称“泊蝶祛斑霜董事长黄总”,这样算下来,“泊蝶肤研美白祛斑霜”至少已有4个长相不同、姓氏不同的董事长。

▲同一时段,老、中、青三代4名”泊蝶董事长“诡异同框。

“肤研美白祛斑霜”

商标“泊蝶”涉嫌“一号多用”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注意到,上述视频广告中均标称“泊蝶肤研美白祛斑霜”批号为国妆特字G20191511。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发现,该批号产品真实名称实为“肤研美白祛斑霜”,注册人为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属自行生产。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这家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分别为夏某花、曾某春、刘某锋,查看股权,夏某花占股80%,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监事刘某锋占股20%,曾某春不占股,但却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上述3人姓氏与视频广告代言人中标称的“董事长”姓氏均不相符合。

而查询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名下并未注册“泊蝶”商标,目前日化用品类“泊蝶”商标所有权人是清远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福建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获悉,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以外的其他名称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因此,“肤研美白祛斑霜”产品上标注非本企业的商标“泊蝶”的行为属于“一号多用”违规行为。

▲“泊蝶”商标(日化用品类)所有权人为清远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

记者拨打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清远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工商登记所留电话及手机,均无人应答。向两家公司邮箱发去有关该公司董事长信息的查询函,目前也未得到回复。通过上述各化妆品营销账号询问有关视频中“董事长”信息,均未得到回复。

广告虚构品牌创始人、企业主

涉嫌欺骗消费者

11月14日,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黄舟雄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首先,上述视频广告中出现男性如果不是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他就不是广告主的角色,而是广告代言人的角色。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虚构品牌创始人、企业主等身份发布广告,则涉嫌欺骗消费者。

其次,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没有雀斑或没有使用过该产品就代言,则违反《广告法》。

再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提醒消费者

“特”证不等于“特效”

1.许多美白祛斑产品都宣称持有“特”证,但“特”证不等于“特效”。

2.上述美白祛斑产品注册证上均有备注:“国家药监局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因此,在选择美白祛斑产品时,一定要摆脱“速效美白”的心理,通过正规渠道查看产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并与实物标签进行核对。

3.安全第一,不要购买涉嫌违规宣传、违法添加激素的“神效”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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