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教育网您的位置:首页 >滚动要闻 >

医院院长因受贿获刑,多年后再任公立医院副院长?

导读 日前,网友李先生向新黄河客户端反映称,曾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贿赂获刑两年的原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阳某,如今已通过招录

日前,网友李先生向新黄河客户端反映称,曾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贿赂获刑两年的原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阳某,如今已通过招录担任浏阳市集里医院副院长。李先生质疑,阳某获刑后再次担任公立医院领导不符合相关规定。

记者查阅浏阳市集里医院(浏阳市眼科医院)官网发现,确有一名名为阳某的副院长。

先被聘为临时工,之后当上副院长

一位曾与阳某共事四年的医护人员向记者证实,“阳某此前确因受贿罪获刑两年,缓刑两年。后来因违纪被开除党籍,2004年2月被大瑶镇中心医院辞退。后来到集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了主治医师。身份是临时工。”

李先生向记者展示的一份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2月出具的信访回复函也证实了上述工作人员的说法。

根据浏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3月10日出具的文件显示,2002年14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字【200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历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阳某2001年10月利用其担任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与醴陵市沪鸿医院医疗器械合作经营部的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考虑被告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称,阳某被辞退后当年又与集里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此外,一份浏阳市卫生健康局5月17日回复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也称,2004年2月阳某因犯受贿罪被辞退,当年5月进入集里街道卫生院工作,其聘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部分)

对于上述多部门的回应,李先生表示并不认可。他告诉记者,“阳某当初聘用为集里医院的临时工确实可以,但如今他已经是集里医院的副院长,被双开的人可以担任公立医院的管理层吗?”

带着疑问,记者联系到浏阳市卫生健康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是值班人员,不了解情况,请发函或者见面采访。”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则回复称,“请联系集里医院。”集里医院院办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不清楚此事。随后,记者先后多次拨打集里医院院长办公室主任电话均提示“正在通话中”。记者更换手机号码后再次致电,该办公室主任回应称,“他的任命程序不归我们医院管,是组织任命的。”

律师:对于被判处缓刑的人,事业单位不应该予以聘用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刘云芳律师表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编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刘云芳认为,该院长在原单位犯罪被判处缓刑,原单位给予其开除处分。对于被判处缓刑的人,事业单位不应该予以聘用,这位院长就不能在新的事业单位就职,更不能担任副院长职务。“如果只要求涉嫌犯罪的事业单位开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员工,而员工还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就职,这就违背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的初衷。没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实施惩戒,达不到应有的刑罚效果。”刘云芳说。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